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