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進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229號、第9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梁進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梁進祥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且依被告所述,遭羈押之前,均一個人住在鹽水溪橋下,其係因工作不順利,心情不佳,因而一再放火,遭羈押後,家人均未前往探視等語,以被告本身既無任何改善目前工作不順之計劃,且又無家人支持,面臨與羈押前相同之處境,是認被告仍有因心情不佳而再次縱火引發公共危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