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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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為新臺幣500元,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