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3,560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