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常照倫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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