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全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全聲字第47號聲請人福倫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欣 相對人 陳茂基
陳鴻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7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2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2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之裁定即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73號假扣押裁定,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案經聲請人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業由本院以104年度補字第542號事件為審理,經調閱該案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