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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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李慶雷
法定代理人  林海
訴訟代理人  黃采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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