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李慶雷 法定代理人 林海 訴訟代理人 黃采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呂麗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