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72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非訟代理人 廖士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寗中 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