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丁○○
乙○○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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