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3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清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清海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得財物,竟貪圖私利而侵占他人遺失物,造成告訴人 劉培光 尋回失物之困難,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