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聲請人 洪桂如 律師即被繼承人 謝秀鈺謝秀玉 之遺產管理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謝秀鈺即謝秀玉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已含本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合計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壹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秀鈺即謝秀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秀鈺即謝秀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94年12月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鄰○○路○○○○○號4樓)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78號民事裁定核定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4,467元,因被繼承人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均未拍出,聲請人上開報酬及費用尚未受償。
㈡、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4年11月間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本院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支付命令,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經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40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應給付債權人143,074元及自民國99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確定在案,又被繼承人留有遺產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1596號以1,426,100元拍定,聲請人接續進行遺產管理事務及支出必要費用如下:⒈參與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40號清償債務訴訟程序,開庭3次,閱卷1次;⒉參與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159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⒊撰寫103年11月10日陳報狀(102年度司執字第37900號);⒋撰寫律師函予第三人 陳進維葉華勝 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⒌代墊費用:閱卷費用22元,郵寄書狀予對造費用34元,郵寄律師函3份費用102元,104年度地價稅203元,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判費1,000元,共計1,361元,爰聲請本院再次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業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陳述意見狀、答辯狀、支付命令、民事簡易判決、開庭通知書、陳述意見狀(以上均為影本)、閱卷費用收據、郵寄費用收據、地價稅繳款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103年度司繼字第478號、104年度竹簡字第240號、104年度司執字第21596號等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於103年8月11日(即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78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時點)以後,因被繼承人尚有債務待處理,本院審酌此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參與強制執行程序、訴訟程序出庭應訴等事宜,後續尚有參與分配強制執行程序、清償債權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考量聲請人願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並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通常訴訟程序20,000至30,000元」等情,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5,000元,即屬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代墊費用為1,361元(加計此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1,000元),亦據其提上開收據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26,361元(25,000+1,361元=26,361)。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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