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怡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勝達 即鋁勝鋁門窗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
,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具狀追加「被告洪勝達即鋁勝鋁
門窗應給付原告35,000元」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並因而擴張為
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
費1,22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