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 王文興 被告 李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四樓民事法庭5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按時到庭,並請原告於107年
2月28日前陳報下列事項:一、何時將系爭土地外大門上鎖,不讓被告搬離堆置物品。二、倘原告主張留置權,何以仍於本件請求被告搬離物品返還土地?又如何能請求清運費用?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顏宗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