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張少威 被上訴人 蔡金桐
鄭林雪梅 蔡曜灯 蔡正達 蔡芳岳 蔡嘉憲 蔡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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