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信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