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郭美君 被告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774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