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焜燿 被告順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6萬5,244元及新臺幣3,196萬5,24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8萬2,543元【計算方式: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年4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452元計算,原告請求美金6萬5,244元部分,經換算後為新臺幣211萬7,298元(65,244×32.452=2,117,298,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新臺幣3,196萬5,245元,共計為新臺幣3,
408萬2,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萬1,992元(叁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