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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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郭品賢 相對人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為給付扶養費之請求,惟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惟聲請人逾期且至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大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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