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開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叁拾玖元及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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