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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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毛昭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昭文犯如附表編號1至2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定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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