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藍羚云 債務人 藍福銓
一、債務人藍羚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藍羚云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藍福銓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