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鑑定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408號上訴人 林澄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給付鑑定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