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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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 唐雲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尚有年邁母親 程碧蘭 及7個月大之幼兒 湯芷良 ,端賴聲請人扶養,並無羈押聲請人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自民國101年12月11日起羈押在案。被告雖以需照料年邁母親及幼子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嫌,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且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並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之必要性並無法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即被告所執理由,並非有理,且聲請人尚未提出其有正當固定收入來源之證明,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爰依法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