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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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廷𨯵法定代理人 廖學志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廖本豊 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9,0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以102年度補字第77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