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
101年度訴字第307號101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大龍指定辯護人陳文欽律師被告林伯輝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 律師被告 劉顯忠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謝昌育 律師被告 周麗珠 選任辯護人 許世彣 律師被告 張秀娟 選任辯護人 許良宇 律師被告 薛安定 指定辯護人 凃禎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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