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告 何旭田 被告 何四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31號),經本院以民國102年6月10日102年度補字第858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