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18號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一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徐一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系爭汽車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