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聖翔 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聖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蘇聖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9月15日送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本判決於111年8月22日寄存送達被告,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屆滿日為同年9月26日,是被告應於同年10月16日前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