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準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準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即債務人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77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77年12月24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月9日為第三人震台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本票背書,向聲請人借款28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等。詎聲請人於98年2月12日向第三人震台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竟遭退票,且拒負發票人之責任,債務人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既為背書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計尚欠本金219,975,81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雖已於93年12月31日、94年4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本票、退票理由單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5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6月1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相對人具狀陳稱:其與債務人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於90年2月12日消滅,故上開本票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等語。
惟聲請人則陳稱:債務人即設定義務人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債務人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本票背書責任,自包括於約定事項範圍內等語。依上開說明,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事項,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 林鎮饒明 ││143│建│00│19│17.27│全部│重測前: 田中 │││││││││││││央段溝皂 小段 │││││││││││││149-3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彰化縣 員林鎮 員│彰化縣員 林鎮饒 │鐵架磚造1層平│1層:470.45;合計:470││全部│重測前:田中央││││集路2段389巷57│明段143地號│房│.45│││段溝皂小段818││││號││││││建號│├──┼───┼───────┼───────┼───────┼───────────┼─────┼────┼───────┤│002│12-1│彰化縣員林鎮員│彰化縣員林鎮饒│鐵架磚造1層平│1層:279.65;合計:279││全部│重測前:田中央││││集路2段389巷57│明段143地號│房│.65│││段溝皂小段818-││││號││││││1建號│├──┼───┼───────┼───────┼───────┼───────────┼─────┼────┼───────┤│003│12-2│彰化縣員林鎮員│彰化縣員林鎮饒│磚造1層平房│1層:117.99;合計:117││全部│重測前:田中央││││集路2段389巷57│明段143地號││.99│││段溝皂小段818-││││號││││││2建號│├──┼───┼───────┼───────┼───────┼───────────┼─────┼────┼───────┤│004│12-3│彰化縣員林鎮員│彰化縣員林鎮饒│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244.14;合計:244││全部│重測前:田中央││││集路2段389巷57│明段143地號│磚造1層平房│.14│││段溝皂小段818-││││號││││││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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