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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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吳熾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錢麗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錢麗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錢麗惠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美山段271-6地號土地及其上3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