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林登成
邱春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被告 林登煙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美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