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7號原告 蘇建峰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被告 程富蒝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秀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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