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建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後,再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1215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