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春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計算書所載,應收利息已計算至民國107年2月23日)。
二、債務人葉春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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