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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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債權人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債務人 陳金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72,083元,及㈠其中276,183元自民國9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500,000元自9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㈢其中595,900元自9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