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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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忠憲 被告 林芝妤 訴訟代理人 范明賢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林建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芝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忠憲對其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建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敬超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汪郁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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