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仁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仁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數量│
├──┼──────┼──┤
│一│吸食器│2組│
│二│燈泡│4個│
│三│夾鏈袋│2個│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