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昭熠
相 對 人  鄭淳元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淳元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本
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085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085號返
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暸,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085號返
還價金事件,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3085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
日行言詞辯論期日,是聲請人聲請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與前開條文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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