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黃福榮 被告 簡宏益 上列被告簡宏益因本院104年度朴交簡字第2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福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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