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A女(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住址詳卷)被告 施銘發 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47號上列被告施銘發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48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4年度嘉簡字第701號)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A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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