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江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1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7,953元正未給付,其中21,456元為消費款;22,89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4萬元,約定自94年4月13日起至99年4月1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5日止累計178,993元整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111,248元為本金;53,041元為利息;14,7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2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1萬元,約定自92年8月8日起至96年8月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5日止累計394,785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200,857元為本金;180,068元為利息;13,8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1,456元│100年11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111,248元│100年11月26日起至│百分之9.99│無│無││││清償日止││││├─┼─────────┼──────────┼──────┼──────────┼──────────────┤│3│200,857元│100年11月26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