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71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林進生
林蔡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進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邀同債務人林蔡玉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23日止分36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5,378至民國100年9月23日止之利息外,另筆已償還部份本金$37,173元至民國100年6月23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622元│100年9月24日起至│百分之1.5│100年10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2,827元│100年6月24日起至│百分之1.5│100年7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