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胡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 許進生 (歿)於民國98年4月23日邀同債務人胡春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3年4月23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12,220元整及至100年5月23日止之利息外,另筆已償還部份本金118,928元及至100年7月23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780元│100年5月24日起至│百分之1.5│100年6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51,072元│100年7月24日起至│百分之1.5│100年8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