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文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聲請數罪併罰、儘速解還狀」、附件二「意見表」所載。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
三、聲請人即受刑人陳文亮(下稱聲請人)雖就其經判處之數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並非得為聲請之適格主體,其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顯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若認其經判處之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附件一:聲請數罪併罰、儘速解還狀。
附件二: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