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68號
原   告  余永宏
被   告  林政偉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2年7月19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三日內預納提解費,原告於102年7月
29日收受該裁定,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墊支被告之提解費新
台幣壹仟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
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