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65號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明星 抗告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78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7年1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鄭小康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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