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一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及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萬元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一緯│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77%│││740000││3月09日起│4月09日止││││0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124%│││││4月10日起│1月09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7%│││││1月10日起│││├──┼───┼─────┼──────┼──────┼───────┤│002│新臺幣│翁一緯│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77%│││103000││3月09日起│4月09日止││││00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124%│││││4月10日起│1月09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7%│││││1月10日起│││├──┼───┼─────┼──────┼──────┼───────┤│003│新臺幣│翁一緯│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265500││達債務人翌日│││││元││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
一、緣債務人翁一緯於民國104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7月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55%,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翁一緯於民國104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7月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55%,按月計付。
三、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3月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7,70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提前清償違約金265,500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利率查詢表.繳款明細.台北建北郵局第000491號存證信函及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