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沙東星 被告 鄭虹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卡友信用貸款專案契約書第14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
元,依據卡友信用貸款專案契約書第4條第1項及第9條第
1款之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07%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又依卡友信用貸款專案契約書第6條之約定,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雙方約定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4年9月27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現被告尚積欠借款本金40萬2,09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
㈡被告又於99年6月17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於歸
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最高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並依前述利息加計10%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5年2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詎被告至10
4年12月8日止,尚欠消費帳款38萬7,962元之消費帳款、利息及違約金未支付,及其中37萬6,621元部分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㈢被告上開二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卡友信用貸款專案契約書、信用貸款繳息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9頁);而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前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月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合計8,700元【附表】┌──┬─────┬────┬──────┬──────┐│編號│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新臺幣)││(民國)││├──┼─────┼────┼──────┼──────┤│1│28,932元│6.73%│自104年12月│至清償日止│├──┼─────┼────┤9日起│││2│74,879元│9.98%│││├──┼─────┼────┤│││3│196,601元│11.98%│││├──┼─────┼────┤│││4│18,857元│14.9%│││├──┼─────┼────┤│││5│10,381元│14.98%│││├──┼─────┼────┤│││6│46,971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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