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6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25,865元,然因原工作於97年1月份不續聘,致非自願性失業,當時僅憑配偶做清潔工每月約21,000元之收入,且配偶每月亦須繳交協商額,又正逢年節及子女須繳學雜費,生活頓時陷入絕境,故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額,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家庭財產收支狀況:┌──────┬────┬────────────────────────┐││項目│金額/價值│├──────┼────┼────────────────────────┤│㈠、每月收入│薪資│⑴聲請人每月應領薪資:22,095元││││⑵聲請人配偶每月應領薪資:23,306元│├──────┼────┼────────────────────────┤│㈡、每月支出│⒈生活費│本院審酌我國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829元:││││⑴聲請人:9,829元││││⑵聲請人配偶:9,829元││├────┼────────────────────────┤││⒉扶養費│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⑴ 蔣有為 (16歲):6,500元││││⑵ 蔣有容 (13歲):6,500元││││⑶ 蔣芸潔 (10歲):6,500元│├──────┼────┴────────────────────────┤│㈢、每月盈餘│6,243元│├──────┼─────────────────────────────┤│㈣、協商金額│聲請人:25,865元│││聲請人配偶:17,445元│└──────┴─────────────────────────────┘
四、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協議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另經本院函查聲請人及其配偶現任職公司,經公司函覆聲請人薪資明細表得知,聲請人自97年2月2日到職至今,每月平均薪資為22,095元,另發端午節及中秋節禮金各1,000元;而聲請人之配偶97年度每月平均薪資則為23,306元,是依聲請人及其配偶目前之收入狀況每月約45,000元,扣除其2人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共43,310元後僅餘6,243元,確實無法維持其家庭最低基本生活,是認聲請人尚無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