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4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黃金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六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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